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基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县(市、区,下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更好地发挥我省医学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优势,决定在全省范围创建一批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浙江省县级医学龙头学科(以下简称龙头学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头学科建设面向本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注重知识、技术、手段与方法创新,努力发挥科技成果孵化基地的作用,大力促进本学科适宜技术在基层的推广应用与转化,充分提升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和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中的龙头作用,力争成为满足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大力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科技支撑和创新平台。
  第三条  龙头学科的评审、管理和考核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各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龙头学科建设的实施和管理,龙头学科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学科日常业务建设。
  第四条  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选择、兼顾布局”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评审工作。龙头学科由省医学龙头学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龙头学科的申报单位限定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第六条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申报龙头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龙头学科建设单位必须具有较高的科技创新水平和较强的条件支撑能力,综合发展水平处于县内领先。
  2.龙头学科必须已初步形成2-3个特色比较明显、优势比较突出、基础比较扎实的应用研究方向,学术梯队结构合理,医疗、预防、科研和教学整体水平在本地区同类学科处于前列。
  3.龙头学科必须与上级医疗卫生单位相关学科建立稳定的学术交流机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科研协作等活动,能够紧密跟踪近三年本学科省内领先技术。
  4.龙头学科必须具有较强的区域辐射力和学术影响力,与县域内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具有良好的技术指导和帮扶协作关系,区域外(指龙头学科建设单位所在县城外)患者占有一定的比例。
  5.龙头学科带头人必须是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较高的思想素养和业务素质,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近三年曾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有一定的学术知名度,在专业学会中任有职务。
  6.龙头学科必须已列入本地区的重点建设计划,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近三年来对该学科有持续的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学科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切实可行。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评审
  第七条  各龙头学科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确定拟申报的龙头学科,并经进一步凝练主攻方向和明确建设目标后,统一组织推荐申报。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填写“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申报书”一式15份,经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择优遴选后,统一上报省卫生厅。
  第九条  省卫生厅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龙头学科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必要时请申报单位答辩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省卫生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综合评定后确认龙头学科建设对象,并与其建设单位签定《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任务书》。在同一县域内研究方向相同的学科,将按照择优筛选的原则确认一个为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对象。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将成立省医学龙头学科专家指导小组,定期对各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对象给予技术指导,并对其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效实行全程管理。
  第十二条  各龙头学科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要定期向省卫生厅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科建设情况。对未按规定的进度和要求实施建设的学科,省卫生厅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中止建设任务等措施。
  第十三条  龙头学科由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中期考核和验收。龙头学科中期考核主要检查各学科建设工作状态、经费使用状况,以评估该学科实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验收考核按照龙头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其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指标、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2.通过学科建设促进业务发展,实施新技术和适宜技术,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情况。
  3.在辖区内技术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
  4.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情况。
  5.对外学术交流,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变化情况。
  6.学科建设经费的投入、使用和配套条件的情况。
  7.在建设过程中取得的科研项目、科技奖励、学术论文情况。
  8.当地政府部门、所在单位支持学科发展的政策支撑与实施情况。
  9.学科进一步发展的规划和措施。
  第十四条   龙头学科建立滚动管理机制。对于通过验收的学科,经省卫生厅审批,正式授予“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称号,成绩优秀的可优先进入下一周期建设;对管理不善,达不到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的学科予以警告;中期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款,限期整改;验收评估不合格者,延期评估,一年内仍未能达到学科规划建设目标者,取消龙头学科建设资格。
  第十五条   各通过验收的龙头学科挂牌后,在下一建设周期中如建设水平明显下降,不能达到龙头学科建设要求者,将撤销其“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称号。
  第十六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龙头学科建设作为本地区卫生科技创新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龙头学科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学科的管理与支持,在人员、设备、工作环境等方面优先保障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龙头学科建设经费主要以各龙头学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单位投入为主,每年建设经费应不少于50万元,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建设经费,努力加快学科发展。
  第十八条  省卫生厅将以科研项目优先资助等形式予以支持。对于完成第一轮建设,且成绩优秀并进入第二轮建设的龙头学科予以部分资助。
  第十九条  龙头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涉及学科建设的配套经费、课题经费、自筹经费必须纳入学科建设经费专用帐户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主要用于增添或改善关键性仪器设备、实验条件、配套的研究项目、人才培养、学术交流、适宜技术推广应用和有关学科业务建设等项目支出,力争做到软、硬件兼顾,其中硬件建设经费支出不得超过50%。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在学科建设领域取得显著成效的龙头学科和在提升基层医学科技创新水平、满足城乡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省卫生厅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